志工園地
志工規範

 

財團法人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志工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訂定
中華民國99年06月 3日修訂
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修訂
 
壹、財團法人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加強志願服務工作之管理,特訂定本辦法。
 
貳、資格與任用
一、本會志工須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,並依規定完成見習,且領有本會聘書者。
二、本會每年固定辦理基礎暨特殊訓練課程,如未能參與當年度訓練者,可至其他機構完成課程。
三、領有非本會申請之志願服務紀錄冊者,如欲擔任本會志工,須再完成本會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」與「志願服務倫理」課程。
四、為增進志工對服務內涵的釐清與態度的建立,新進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後須於三個月內完成見習12小時。
五、本會志工一年一聘,該年度領有本會志工聘書者,始為該年度正式志工。
六、離職滿一年以上之志工,如再復職須提出本會「志願服務的內涵」、「志願服務倫理」之修課證明,修課證明須為復職前三個月內者始採認。
 
參、訓練
一、本會志工須完成之基礎訓練課程:「志願服務的內涵」、「志願服務倫理」、「志願服務經驗分享」、「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」、「志願服務發展趨勢」以及「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」、「快樂志工就是我」二選一,共12小時;特殊訓練課程:「社會福利概述」、「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」、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」、「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」、「綜合討論—集思廣益論方法」以及「人際關係」、「說話藝術」、「團康活動」三選一,共12個小時。
二、志工每年須至少接受本會之志工在職訓練(含活動行前訓練)10小時。
三、志工如參與其他機構之訓練課程可折抵本會在職訓練時數,該課程之時數認證須獲
    本會認可,始採記為志工當年度之在職訓練時數。
 
肆、考核與獎勵
一、考核
    本會每年辦理志工服務考核,依據服務實際狀況及服務態度,合格者予以續任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續任:
    (一)當年度未曾服務者。
    (二)品行不良經查屬實者。
    (三)服務期間有重大過失,經督導糾正仍未改善者。
二、獎勵
    每年固定遴選服務表現及態度優異之績優志工,並頒發獎狀乙只。
 
伍、志工福利
一、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,本會將適時函請所屬學校、單位或機關加以表揚或獎勵。
二、服務表現優異者,本會將提供推薦會外訓練課程,並適情況補助報名費。
三、贈送本會出版之刊物、紀念品。
 
檔案下載:志願服務法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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